时间:2020-12-30 来源:
(四)逐步完善村民自治制
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里,龙川县农村基层组织机制的名称变换比较多,农村政权组织的领导有时是委任,有时是群众选举产生。直到1999年后,农村才真正实行村民自治制,村民自己当家做主,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“当家人”。
1949年6月至1952年2月,全县设第一(老隆)、第二(鹤市)、第三(铁场)、第四(黎咀)、第五(贝岭)区人民政府,正区长、副区长及其工作人员由县调派。全县5个区下辖39个乡(镇)人民政府,乡(镇)人民政府下辖村。
1952年3月至1957年8月,全县下设13个区公所,为县派出机关,区公所下辖186个乡(镇)人民政府,乡(镇)人民政府下辖村。
1957年9月至1958年9月,全县撤区并乡,改设31个乡(镇)人民委员会,乡(镇)下辖886个农业合作社,农业合作社设正、副社长(主任),会计,出纳,委员等职,干部由社员选举产生。
1958年10月,撤乡(镇)建公社,成立老隆、佗城、鹤市、铁场、龙母、黎咀、赤光、车田、麻布岗、贝岭、上坪等11个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,公社下辖大队。
1966年“文化大革命”开始后,基层各级政府受到冲击,一度瘫痪。1968年各公社成立革命委员会,公社革命委员会下辖大队革命委员会,大队革命委员会设正、副主任,会计,民兵营长,治保主任,妇联主任等职。
1980年10月,全县改设29个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,下辖389个大队,大队设正、副大队长,民兵营长(兼治保),妇女主任等职。
1983年10 月,撤销公社建制,全县设29个区(镇)公所,区(镇)公所下辖390个乡人民政府,乡政府设正、副乡长,治保主任,民兵营长,妇女主任等职,正、副乡长及其工作人员不属公职人员,由群众选举产生。
1987年撤销区级建制,全县设22个镇,7个乡,作为最基层一级人民政府,原小乡改为管理区〔作为乡(镇)派出机构],全县设有356个管理区。1999年撤销管理区,改设村委会,村委会设主任1人,副主任1~2人,以及民兵营长、妇女主任、计生专干等职。至2016年年底,全县有24个镇,315个村委会,37个居民委员会,1338个村民小组。
1998年11月,广东省人大通过《广东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〉办法(试行)》和《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(试行)》。龙川县设立理顺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工作领导小组,举办培训班培训骨干,并于同年12月完成了黎咀、四都两镇管理区改为村的试点工作。1999年,全县农村基层政权(村民委员会)和社区(社区委员会)进行第一届民主选举,县镇派出工作组监督指导依法选举。凡年满18周岁的村(居)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一人一票,差额选举村(居)委主任、副主任和社区负责人。村、社区均设立投票箱和流动投票箱,进行集中和分散投票,当众选出唱票人、监票人和写票人,公开开票。获票半数以上,多者入选;不足半数,重新投票补选。1999年7月,顺利完成全县30个镇,393个村的第一届民主选举工作,村民实行自治,村中重大的事,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,实行村务公开,接受村民监督。
至2017年5月,全县24个镇、315个村、37个居委会,顺利地进行了第七届村委会(居委会)的民主换届选举工作。